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2550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晨光、陶海燕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13640.39元,共计113640.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按本金100000元,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要求被告何延芳、刘旭林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被告陈晨光、陶海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