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1********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02民初9047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水秀签订的编号ht909023018000370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与蔡明顺签订的编号db90902221800027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二、罗水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48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8607.19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18.48万元、按月利率13.656250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三、蔡明顺为罗水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蔡明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水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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