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802********3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802民初4562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2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浩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透支借款49,972.32元及截至2019年5月22日止的利息1,463.25元、违约金79.13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9,972.3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前述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二、张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林浩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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