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0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793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2 737.12元、零售利息2 528.43元、分期手续费3 511元、违约金973.19元、滞纳金85.23元(截止2018年4月1日,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被告于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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