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3416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传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50000元,并承担借款50000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9.612%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50000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18%计算的利息(已偿还利息1101.72元);被告任国庆、耿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任国庆、耿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传忠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肖传忠、任国庆、耿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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