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4********1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1034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1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希屋樱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利率,从2018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希屋樱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严从波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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