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4********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青28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20)青2822执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2822民初790号原告:马昌锋,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902245518,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西庄村084号村民,现住都兰县多金属公司门口。被告:马明军,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00115253x,青海省湟中县大才乡扎子村98号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昌锋与被告马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昌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16时,被告以进货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因之前被告经常用原告的货车认识,所以原告相信被告将自己的4200元现金在都兰县多金属公司门口金路菜铺内借给被告,2013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钱,也找不到人,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马明军从原告处借款4200元;以上证据经本庭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认定被告所欠原告借款4200元的事实。被告马明军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明军于2013年9月15日找原告借款,原告将42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200元。后原告找被告所要借款,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明军从原告处借款4200元,并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对原告马昌锋要求被告马明军偿还借款42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马明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军向原告马昌锋偿还借款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波涛人 民 陪 审 员 豆 改人 民 陪 审 员 周学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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