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2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218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告云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罚息4918.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后续利息、罚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为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二、被告肖小兰、刘超、杨陈凤对被告杨告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肖小兰、刘超、杨陈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杨告云实现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被告杨告云、肖小兰、刘超、杨陈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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