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13民初151号 |
案号 |
(2020)赣0313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208469.48元,两项合计2208469.48元,及自2017年2月1日至借款偿付完毕日止按合同编号为[2015]萍农商流借字第123332015021210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萍乡市辰宇化工有限公司、罗友平、刘卫、陈述军、李先锋、李恒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468元,减半收取12234元,由被告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市辰宇化工有限公司、罗友平、刘卫、陈述军、李先锋、李恒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