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5341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茂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二、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对被告吴荣亮、李毅懿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君逸大厦地下室B228的车位【权属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0803478号】(详见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01844号《房屋他项权证》)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华兴鞋塑有限公司、晋江正恒鞋材有限公司、王东升、杨昌镇、张文楷、张火炮、吴荣亮、李毅懿、许清丽、吴金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茂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38元,由原告负担1738元,十一被告共同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被告福建茂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华兴鞋塑有限公司、被告晋江正恒鞋材有限公司、被告王东升、被告杨昌镇、被告张火炮、被告吴荣亮、被告李毅懿、被告许清丽、被告吴金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文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