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1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11441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90555.55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同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并由被申请人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宋蕙汝、李雪娇、李凤民和吴跃宏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烟莱阳市监抵登字2017第0050号)若干,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50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限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0元;并由被申请人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宋蕙汝、李雪娇、李凤民和吴跃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宋蕙汝、李雪娇、李凤民、吴跃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84263元及公告费78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宋蕙汝、李雪娇、李凤民、吴跃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凤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660187712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古城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