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3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820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79349.23元(计算至2019年4月9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2100元;三、被告李红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丁红卫、李红位于鄢陵县翠柳路西翠薇路北侧鼎华莱茵河畔1号楼下自东向西1—2层a010号(产权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04428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丁红卫、李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92元、减半收取14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红卫、李红负担,先有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