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民初668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尚品丰源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2020年6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75835.95元;二、被告沈阳巨海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九龙卫浴批发商店、被告法库县李刚金瑞陶瓷销售中心、被告王松灵、被告陈乐巨、被告董春玲、被告李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222.00元,由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尚品丰源洁具销售中心负担778.00元,被告沈阳巨海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九龙卫浴批发商店、被告法库县李刚金瑞陶瓷销售中心、被告王松灵、被告陈乐巨、被告董春玲、被告李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696.00元,减半收取848.00元,由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尚品丰源洁具销售中心负担,被告沈阳巨海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法库经济开发区九龙卫浴批发商店、被告法库县李刚金瑞陶瓷销售中心、被告王松灵、被告陈乐巨、被告董春玲、被告李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