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1********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22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0)豫0622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法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9月29日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郭法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为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3.6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5.437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鹤壁鹤华电子有限公司、秦秀宾、刘萍、寿文春对被告郭法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法胜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