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0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2821号 |
案号 |
(2016)川0105执3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延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润斌归还借款本金175万元;二、被告蒋延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润斌支付借款利息,以18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2月9日,以1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琼、巫溪县美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琼、巫溪县美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蒋延仕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王润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1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蒋延仕、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琼、巫溪县美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时间 |
2017-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