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143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树立、胡莉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借款本金297466.11元、利息16569.3元,合计314035.41元,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邱秋华、廖新萍、邬艳、林奇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48元,由被告胡树立、胡莉莉、邱秋华、廖新萍、邬艳、林奇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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