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7********0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6016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延仕、李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成端归还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成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 760元,由被告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延仕、李琼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时间
2016-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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