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1382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恢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成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297.88元及利息(1、2019年5月7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8297.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截止到2019年7月12日止的逾期利息1851.94元、复利10.29元,共计1862.23元,并从2019年7月13日起以1851.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李成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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