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2********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37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朱作龙、赵磊、刘强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被告朱作龙、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771,583.77元,利息及罚息22,557.2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28日);并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朱作龙、赵磊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可依法对被告朱作龙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31-2号(4-8-2),建筑面积151.89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强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作龙、赵磊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1元,保全费4491,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作龙、赵磊、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