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3788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李贵文、白云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199999q115070222027;二、被告李贵文、白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7559.98元;三、被告李贵文、白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利息911.5元(上述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1日;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李贵文、白云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李贵文抵押登记的辽au12h9号牌车辆(发动机号为f1p03966)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贵文、白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