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0********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12民初822号 |
案号 |
(2020)鲁0812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济宁市房他证兖州区字第20152834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兖他项2015第017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抵押疡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永强、王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杰对其中的1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青偿责五、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王永强、李杰、王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駁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充州支行的共他诉论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72元,减半收取计99236元,由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王永强、王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