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14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喻飞、张晓翠偿还拖欠贷款本金793756.61元、贷款利息51121.75元、罚息46726.7元及复利5218.53元,上述金额共计896823.59元(暂计算至2019年09月29日,最终利息、罚息、复利金额等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被申请人喻飞、张晓翠向申请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1800元、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依据:(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事实与理由:2017年09月07日,被申请人喻飞、张晓翠与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平银(成都)贷字(2017)第sw20170819000001号《贷款合同》,申请贷款900000.00元用于归还编号为rl20140410001103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贷款期限为84个月,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以出账凭证为准;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上述《贷款合同》经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1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669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8日向喻飞、张晓翠发放贷款900000.00元,后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现已提前到期。经多次催收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第七条等规定,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上述约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该处于2020年2月19日签发(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