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81民初514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剑平赔偿495147.27元给原告李绍光、伍月容、梁月梅、李燕连、李凤华、李凤连、李燕妙、李先明,扣减已支付的44500元,还需要赔偿450647.27元;二、驳回原告李绍光、伍月容、梁月梅、李燕连、李凤华、李凤连、李燕妙、李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9234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4617元,由原告李绍光、伍月容、梁月梅、李燕连、李凤华、李凤连、李燕妙、李先明负担587元,由被告陈剑平负担4030元。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