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荣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7********1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81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荣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尚欠工资款人民币5817元给原告李庄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荣琼负担。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交付至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3700092490190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