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25********4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8870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4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9)川0104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378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73元;4、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川0104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378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