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33********4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3330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5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沭县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0万元及利息12427.49元。二、被告临沭县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0万元的罚金(罚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基数为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三、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案外人赵广翠及被告张洪涛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志、张洪涛、李明波、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沭县茂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时间
2018-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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