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82民初7672号
案号
(2020)豫0482执2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巩雪姣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任锁朝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20年起每月28日前最少偿还原告任锁朝借款本金5000,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50000元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原告任锁朝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巩雪姣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巩雪姣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任锁朝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三对被告巩雪姣偿还原告任锁朝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被告巩雪姣、连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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