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会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5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4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巨丰公司借款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八自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晓路、席增群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晓路、席增群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可就其实际履行部分向被告韩会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韩会民、刘晓路、席增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