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2********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4426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奉军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共计13500元;以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