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1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524民初2260
案号
(2019)鲁1524执恢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借款本8999974.63元,截止到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29369.24元和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日止的约定利息二、被告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刘志成、沈春英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55元,由被告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金泰运输有限公司、刘志成、沈春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时间
2019-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1524执恢82号
立案日期
2019-07-15
执行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999975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长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45716705695
登记机关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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