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春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2********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23民初1172号
案号
(2020)辽0323执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760.42元,利息1321.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8.82元,手续费6元,合计8537.1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因本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春利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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