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2********2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2民初2090号 |
案号 |
(2020)桂0922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勇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9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以本金为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起以本金12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至还清本息之日;对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计,以当时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抵减。)二、驳回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黎春梅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刘桂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