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通冠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二、被告薛召奎、刘巧红对被告薛金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通冠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通冠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3元,被告薛金峰、薛召奎、刘巧红负担2,1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