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安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5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3民初2182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8500元,支付利息375270.09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安磊、张宝家、边长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安磊、张宝家、边长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房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90元,由被告张志房、被告张宝家、被告张安磊、被告边长旺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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