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11********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30500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1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祥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 621 624.74元,利息及罚息370 846.1元,以及自2015年4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薛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于丞华、被告薛艳、被告徐卫、被告马红、被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时间
2016-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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