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洪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7********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31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袁洪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美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24267.3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鄢陵东关分理处,户名:李美英,账号:6213362059900967879)三、驳回原告李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被告袁洪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