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6********5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胶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281执1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刘波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担保授信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刘波、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刘波、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22 126元四、被告青岛晟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孙鹏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广州北路227号广州北路综合楼网点楼16号网点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553元,由被告刘波、孙鹏、青岛晟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时间
2016-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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