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2********3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603民初91号
案号
(2020)豫0603执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史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8.9‰;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日止,按照月利率13.35‰计算);三、被告张琪、段国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史华亮、张琪、段国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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