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3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终13617号
案号
(2020)辽0111执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9000元。二、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4474.54元。三、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000元。四、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655.17元五、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医疗费人民币50620.70元。六、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护理费人民币3362元。七、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43.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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