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闵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3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终13617号 |
案号 |
(2020)辽011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9000元。二、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4474.54元。三、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000元。四、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655.17元五、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医疗费人民币50620.70元。六、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护理费人民币3362元。七、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43.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并案原告)王成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沈阳方向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