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4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19893.31元(截止至2019年4月1日);二、被告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19893.31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893.31元为基数,分段计算,第一段从银行记账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是16278.44元;第二段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三、被告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自银行记账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是3316.69元;第二段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