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2********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 12民初2422号 |
案号 |
(2020)鲁0612执1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569号)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洁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三、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洁返还购房首付款190459元、借款本金441.40元,合计190900.40元。四、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垫付的借款利息等款项128890.17元,支付违约金63045.90元,合计191936.07元。五、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569号)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及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86号第2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的预告登记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六、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七、在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上述第六项付款义务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86号第2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的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吴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