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5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4637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2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英、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05769.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1月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92056.37元,应按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20272014001022《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英、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成都融鑫源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熊英、林江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融鑫源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英、林江追偿;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林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正街18号1栋3单元26层2602号房屋(权1860460)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熊英、林江负担,被告成都融鑫源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0191执24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8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