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425民初576号
案号
(2020)桂1425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健成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0元;二、杨健成支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49,286,61元(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149,286,61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7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陈一福、梁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594元,案件公告费350元,由杨健成、陈一福、梁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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