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2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2民初4533号 |
案号 |
(2020)豫1282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守峰、葛艳共同偿还原告李文学借款20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熊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李守峰、葛艳、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