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志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27民初1833号
案号
(2020)豫1727执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付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约定,已付利息扣除)。被告沈全福、沈全华、唐红卫、沈志合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沈全福、沈全华、唐红卫、沈志合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刘东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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