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1255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向阳、汪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通冠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车款238000元及违约金34000元;二、被告闫群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闫向阳、汪洪燕、闫群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