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821民初1303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8800元及利息(其中192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核减已偿还的利息200元后,从2010年1月6日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其中96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核减已偿还的利息100元后,从201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薛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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