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方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3********0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刑终1176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三十二项,即被告人唐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牛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金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程方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毛瑞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蔡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赖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韬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江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向志强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益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怡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桂忠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科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攀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梅远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炳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龚秀敏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帅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帅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甜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梅霖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第三十三项,即将扣押在案的款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依法予以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