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0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5163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青、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叶青、王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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