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9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1民初868号 |
案号 |
(2018)豫1281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文丰、贾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110234.45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9373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涛、渑池东来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2元,由被告孟文丰、贾软伟、朱涛、渑池东来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